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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料

受文者: 全校教師(專任、專案)、全校兼任教師、學術一級單位公務信箱(學院)、學術系所單位公務信箱(系所)

副 本:教務處教學服務組

日 期:民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文 號:高科大 教服 字第 1150000027 號

主 旨:宣導事項--教育部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之宣導資料(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高(一)字第115001659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轉知學校教師參考使用,以提升教師正確著作權觀念,摘要如下:

(一)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需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

(二)因應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發展的需要,教師為授課目的除了上述重製的情形外,前述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利用型態亦包含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教師可以在課堂上播放音樂或電影,但仍需注意限於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三)因應執行遠距教學的需要,著作權法第46條亦允許教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為授課目的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

三、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請參閱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四、檢附教育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文及其附件「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1份供參。

五、敬請各系所(中心)協助轉知提醒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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