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本校115學年度研究所學分費減繳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115年5月27日簽奉校長核定辦理。
二、復依據本校「115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學士班、研究所)」備註三,研究所學分費減繳規定如下:
(一)入學新生於本校大學部以先修生身分或曾經修讀本校研究所學分符合規定核准抵免者,得依抵免學分減繳,減繳學分從碩、博士二年級第二學期往前遞減,視抵免學分而定。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新生應於學分抵免核准後立即申請減繳,辦理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視同放棄。
(三)申請學分費減繳者,如同時具有其他學雜費減免身分,當學期學雜費應繳金額至多扣減至0元為止。
(四)本項學分費減繳須在學註冊後方得申請。學生如有休學、退學、保留入學或轉系(所)等情形,取消嗣後學分費減繳,且不得要求保留或追溯申請。
三、本校研究所學分費減繳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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