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請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及提供「教師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以建立師生正確著作權觀念,請查照。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教務處 通知
受 文 者:全體教職員、全體學生
副 本:教學服務組
日 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文 號:高科大教服字第1110000035號
附 件:如說明
主 旨:教育部函轉請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及提供「教師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以建立師生正確著作權觀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3月2日臺教高(一)字第1110021593號函、同日臺教高(一)字第1110021598號函及111年2月25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0606K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轉知智財局函有關智財權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如欲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二)請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未經授權,勿擅自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大專校院學生掃描、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化整為零之掃描、影印,或任意下載、上傳他人論文等,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
(三)有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已於智財局網頁建置,提供教師參考使用。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外,涉「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三、依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宣導事項:
於社群網站(例如:FACEBOOK、隨意窩、痞客邦...等)散布國內外之影音,如係整部影音或擷取大部分之影音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此類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侵害著作權,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提醒師生勿以社群網站非法散布他人著作(含他人圖片),以免觸法。
四、有關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可參閱智財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路徑為: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
五、本校智慧財產權網站專區請參見https://reurl.cc/Q6d7qb。
教務處教學服務組 敬啟
謝宛琳 敬啟(分機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