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學生申請學分抵免及研究生學雜費減繳事宜
【教務處註冊組107.09.07訊】
說明:
二、本(107學年度第1學期)學分抵免申請期限為107年9月10日至107年9月14日止,請於前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請於下學期規定時限內再行
提出。(已申請抵免者,請勿再提出申請)
三、本校於107年2月1日併校後,學分抵免系統現正積極整合建置中,故本學期學分抵免各校區仍維持併校前原辦理程序進行,請同學依所屬校區之辦理方式辦理
學分抵免事宜。
四、各校區學生辦理學分抵免方式:
(一) 建工/燕巢校區:填妥「學分抵免(充)申請表」及原修課學校歷年成績單送相關單位審核辦理,審核完畢後請送建工校區教務處註冊組、燕巢校區綜合業 務處存查。
(二) 楠梓/旗津校區:填妥「學分抵免(充)申請表」及原修課學校歷年成績單向楠梓校區教務處註冊組、旗津校區綜合業務處提出申請。
(三) 第一校區:至第一校區「學分抵免申請系統」作業後(專業課程及通識、外語課程請一併申請),列印申請單並檢附原修課學校歷年成績單送相關單位審核;通識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審查;外語科目由語言教學中心負責審查;專業科目由各系(所)負責審查,審核完畢後請送第一校區教務處註冊存查。
五、各校區承辦人員資訊:
(一) 建工校區: 教務處註冊組蔡依芳小姐,分機:12322
(二) 燕巢校區: 綜合業務處蘇守彬先生,分機:18507
(三) 第一校區: 教務處註冊組高子茹小姐,分機:31114
(四) 楠梓校區: 教務處註冊組林宜臻小姐,分機:22039
(五) 旗津校區: 綜合業務處周芳伃小姐,分機:25023
六、日間部碩、博士班學生學生若多修習日間部學制(含大學及研究所)之學分,不須額外繳交學分費。跨部修課依規定繳費。有抵免學分者,學雜費仍依四學期平 均方式繳交。惟入學新生於本校大學部以預研生身分或曾經修讀本校研究所學分符合規定核准抵免者,得依抵免學分減繳,減繳學分從碩、博士二年級第二學期往前減繳,視抵免學分而定,學生須自行填寫「研究所學分費減繳申請表」逕行送至各校區教務處/綜合業務處,據以辦理減繳學分費。
七、惠請受理學分抵免審查單位,於加退選日期截止前(107年9月21日)審查完峻,以利學生能及時於課程加退選時程內,依審核結果辦理課程加選或退選。並請將核予抵免者,擲送各校區教務處/綜合業務處彙辦。
教務處註冊組 敬啟